(一)投资开发区和重点工业园区
1、企业注册资本300-800万元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二免三减半";企业用地采取协议方式供给,并减免50%土地级差;城建配套费减免50%;县级行政性规费全额减免,技术服务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
2、企业注册资本800---2000万圆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五免五减半";增值税留县部分补助25%(享受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用地采取协议方式供给,并减免80%土地级差;城建配套费减免80%;县级行政性规费全额减免,技术服务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
3、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五免五减半";增值税留县部分补助50%(享受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用地采取协议方式供给,并减免80%土地级差;城建配套费全免;县级行政性规费全额减免,技术服务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
(二)兴办农业企业
1、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不包括土地)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或种养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三免三减半";
2、新办农产品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包括土地),从开业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三免三减半"。
3、投资"一优两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符合农业产业化的"种养加"一体化经营等项目,从投产年度起,业主缴纳的所得税留县部分"三免七减半"。
(三)第三产业
1、对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从开业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五免五减半"。
2、新办商品市场,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包括土地),开业年度起,业主缴纳的所得税留县部分"二免三减半"。
(四)引资奖励
引进县外投资者投资生产性项目,在企业投产后,按实际到位资金6‰奖励;非生产性项目,按4‰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