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政〔200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力度,广开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外商来萧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外商投资者为来萧投资的外国企业、境外企业、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胞和海外留学生。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引荐者为直接介绍外商投资者来萧兴办外商投资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本区各级专职从事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引荐者的义务
第五条引荐者应向中外合资、合作的中方以及项目审批机关提供外商来萧投资者的投资信息。
第六条引荐者在引荐项目时,应先到项目所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领取并填写《外商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
第七条 引荐者应对引荐项目的全过程,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签订合同或章程,以及外方资金到位等进行必要的跟踪和促进。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对引荐者的奖励以外商实到资金计奖,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奖金为人民币。
第九条对外商投资项目奖金按外商到位资金额的6‰兑奖。
第十条凡投资起点高、技术先进、效益较好,对萧山国民经济发展或税收有较大贡献的项目,区政府还将以特别奖励的形式对引荐者予以表彰奖励。根据合同或章程,外商投资项目出资方式中含有无形资产的,其无形资产部分参照办理。
第四章 办事程序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引荐者在向项目所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申报引荐者奖励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4)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引荐者申请报告;
(6)《外商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
(7)引荐者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8)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
第十二条引荐者奖励实行自行申报,审核确认的办法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审核机构由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共同组成。
奖金每月审核一次,经审核后发给《外商投资项目引荐确认书》。
第十三条 引荐者持《外商投资项目引荐确认书》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如引荐者不能亲自前来领奖,可委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在领奖时应提交引荐者的委托书和引荐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四条 凡项目合同或章程规定分期出资的,项目奖金根据实际外资到位情况分批兑现。
第五章奖金来源
第十五条 奖金来源由各级财政分别列支。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引资奖金,由开发区财政列支。
其他区级有关部门引资奖金,由区财政列支。
各镇乡的投资项目,奖金由区本级财政和镇乡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分别列支。
第六章奖金分配
第十六条凡引荐者为单位(部门),奖金可集体分配,按贡献大小,奖励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凡引荐者为个人,全部奖金归个人所得;如引荐者为数人,由其自行协商分配奖金。
第十八条引荐者所得奖金(指个人所得部分)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萧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