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意见
日期:2005-1-6 14:17:57 来源:萧山信息港

  五、鼓励外商投资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1、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企业该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企业该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2、外商投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项目,经批准,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

  3、外商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采用租赁用地的,经批准,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交土地租金。

  4、对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交通项目,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有关外商投资者。允许将已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商。

  六、鼓励外商投资第三产业项目。

  1、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旅游产业。外商来萧投资开发旅游景点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企业该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2、鼓励外商投资信息咨询、金融机构、交通运输、货运代理等服务性行业。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企业该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企业该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3、总部设在萧山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和总部设在萧山的外商投资商业零售项目,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二年、第三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企业该两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外商投资商业零售项目,符合萧山商业利用外资规划条件的,其项目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4、外商投资教育、医疗机构等非盈利公益事业项目,其建设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七、鼓励利用外资嫁接改造老企业。

  外商收购、兼并国有和集体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经批准可给予特别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利用外资嫁接改造老企业,中方投资者以房地产作为投资的,在办理过户时免缴有关规费,应缴契税由财政全额予以补贴;过户手续工本费不高于50元人民币。

  八、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

  1、凡生产性企业和大型旅游景点项目、创汇开发性农业项目增加投资和追加注册资本,其增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润(财税部门确认的可分开部分)可同等享受同类项目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金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除按国家规定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外,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已缴所得税的30%。如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创汇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为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外商实际增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实际增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为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九、其它政策。

  1、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利税大户奖励制度,对连续二年缴税列萧山前十名的外商投资企业,授予明星外商投资企业称号。

  2、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引进的生产和管理人员,可以办理萧山城区常住户口。外商投资企业确需招收外地劳动力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免交外来劳动力管理费。

  十、放宽审批条件,简化审批手续。

  1、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在萧创业,凭留学学历证书,可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申办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允许国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经审批机关批准,与外商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3、简化内外资企业类型转换登记程序。因股权转让导致内外资企业类型转换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按变更注册登记程序办理。

  4、凡属国家鼓励和允许类项目,其投资总额在200万美元以下,且不涉及征用土地和基本建设,项目拟建址环境条件许可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生产性项目,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可以填报《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表》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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