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萧山投资,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二、本意见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前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十三、本意见由萧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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