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日期:2005-1-6 14:20:41 来源:

  (3)投资大型机械及成套设备制造业、家用电器制造业、精细化工等产业,外地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4)投资能源、交通、市政公用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地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5)投资开发大型旅游景点项目,外地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8、外地投资者在杭投资兴办其他符合杭州市鼓励发展项目的企业,由外地投资者控股、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第二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两年由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八年由企业缴纳所得税的50%。

  9、积极鼓励来杭投资企业参与杭州市的旧城改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受企业资质的限制,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通知》(杭政〔1999〕19号)的规定,均可进入市区参与公平竞争。凡在竞争中中标的,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享受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同等待遇。

  投资旧城成片改造的项目,经建设行政机关批准,允许投资者分期开发、分期付款,分期颁发有关证照。

  四、鼓励来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10、鼓励高等院校、研究与开发机构、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以专利、技术成果、资金等来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委等有关部门认定后,享受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科技人员个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鼓励外地企业、投资者兼并、收购本市企业。

  11、外地企业、投资者和外地迁杭的企业总部兼并、收购本市企业和盘活本市国有、集体企业存量资产的,除执行国家、省现有政策外,享受市政府有关改制规定的政策。

  12、外地投资者收购本市企业后重组的企业,符合本规定的第二、三条有关条件的,可享受本规定的政策。

  六、鼓励来杭投资企业从事涉外经济活动。

  13、来杭投资企业与外商在杭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按我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享受我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优惠政策。

  14、具备条件的来杭投资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可邀请外商来杭进行经贸活动。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来杭投资企业,与本市各类外贸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有同等资格参与配额许可证投标,符合条件的可以申办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可以参加我市组织的境内外招商、产品展销、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

  15、凡持有暂住证一年以上的来杭投资企业人员,因贸易往来、技术合作、学习考察等需要出国出境,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审批办理因私出国出境手续。

  七、鼓励来杭投资企业安置本市待业人员、下岗职工。

  16、来杭投资企业凡用工在50人以上,其中安排市区城镇下岗、待业人员就业达到60%的,每多安排本市市区城镇下岗、待业人员10人,可增加1名专职管理人员的户口迁杭。

  17、来杭投资企业安置市区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来杭投资企业当年安置市区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超过(含)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所得税三年;免征期满后,新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八、为来杭投资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提供优质服务。

  18、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地来杭投资企业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43号)的有关精神,加强对来杭投资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给来杭投资企业提供有关信息,邀请参加有关会议,以促进来杭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19、市有关部门对来杭投资企业要一视同仁,主动服务,提供方便。来杭投资企业在企业或产品的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及市场准入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20、来杭投资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征用土地以及水、电、气供应等方面,与本市企业同等对待。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大中型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专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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