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来杭投资企业因发展需要进行基建投资或技术改造的项目,分别直接报市计委、市经委审批立项(或审核后转报省),进入开发区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审批立项。
22、来杭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从海外和外地引进大专以上学历的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并可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杭政办〔2000〕23号)规定为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其名额不受限制,其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可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要引进国外留学生和外国专家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经费有偿使用、贷款贴息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23、来杭投资企业的各类人才均可由我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享有参加我市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的权利,符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选拔条件的,可以向人事部门申报。来杭投资企业的职工可参加市内组织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我市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4、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各商业银行可选择大企业建立银企合作关系,可按规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对来杭投资企业在银行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证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视同本市企业,实行全方位服务。
25、对经营业绩好、科技含量高、募集资金投向合理的来杭投资股份制企业,可积极推荐股票上市并提供优质服务。鼓励来杭投资大企业收购我市上市公司。
26、来杭投资企业所携带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在办理转籍手续以前,可先行办理借用牌照,有关收费给予优惠。
27、来杭投资企业的职工子女,只要取得杭州市区户口或出具正在申报办理落户手续的证明,各区教育局和市教委直属学校应接纳其子女转入相应的学校就读。来杭投资企业职工子女需在本市中小学借读的,可向当地教育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借读费可适当优惠;其中高中毕业生,可在我市报考高等院校。
28、来杭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来杭投资大企业(集团)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难以一步到位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实行三年过渡。来杭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为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在缴纳住房公积金两年后,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29、来杭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派代表参加本市有关参政议政活动。
30、各级政府评选劳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时,安排来杭投资企业一定名额。各级政府召开综合经济工作会议应通知有关重点企业参加。对来杭投资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由各级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等社会团体可吸纳来杭投资企业的代表人物和积极分子,以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31、严禁借各种名义向来杭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和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对来杭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集资、基金项目,必须经过省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并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公开收费项目的标准,各项收费都要进行登记,由有关部门发给《企业交费登记卡》,对不出具《收费许可证》,以及不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上详细填写收费内容的,企业有权拒绝缴费。
32、除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以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对来杭投资企业进行检查、评比等活动。
33、依法保护来杭投资企业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按合同所分得的利润、产品及其他各种合法权益。对故意刁难来杭投资企业的行为,企业有权向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和市来杭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投诉(投诉电话5112345、5155555),对侵害来杭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34、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是我市对内开放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国内招商引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35、本意见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意见实施以后,市政府新出台的有关经济方面的优惠政策,来杭投资企业与本市企业同等享受。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精神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OO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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