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
日期:2005-1-6 14:24:43 来源:

  九、加大力度引导和鼓励外商进入开发区投资。凡在杭州市国家级开发区及各科技经济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前述第一条至第八条优惠政策外,还可享有下列优惠: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科技经济园区:外商投资生产型和高新技术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八年,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五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企业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门将从企业投产营运后缴纳的税收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中安排资金分年度予以补贴,补贴的金额为企业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其固定资产加速计提折旧。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外商在区内举办旅游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五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企业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门将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中安排资金分年度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50%。

  十、外商投资商业零售项目。凡符合杭州市商业利用外资规划条件的,其项目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十一、外商投资教育、医疗机构等非盈利公益事业项目,其建设用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十二、外商收购、兼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批准,给予特别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利用外资嫁接改造老企业,中方投资者以房地产作为投资的,在办理过户时免缴有关规费,应缴契税由财政全额给予补贴;过户手续工本费不超过50元人民币。

  十三、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杭创业,凭留学学历证书,可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申办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十四、允许国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经审批机关批准,与外商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十五、简化内外资企业类型转换登记程序。因股权转让导致内外资企业类型转换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按变更注册登记程序办理。

  十六、凡属国家鼓励和允许类项目,其投资总额在200万美元以下,且不涉及征用土地和基本建设,项目拟建地环境条件许可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生产性项目,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可以《杭州市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表》替代。

  十七、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利税大户奖励制度,对连续2年缴税在全市前十名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明星外商投资企业称号,并在获得称号年度第二年起三年内免缴各项建设规费。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实际到位资金每10万美元,可办理杭州市区常住户口一人。

  十九、凡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企业自用机器设备,国家已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不再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十、外商投资企业在杭建立研发基地、技术中心的,经市政府批准,其研发基地、技术中心所需土地批租款由市财政全额补贴。

  二十一、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市投资,参照本意见执行。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政策。

              二OO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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