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
日期:2005-1-6 14:24:43 来源:

  杭政〔200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实施“开放带动”战略,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鼓励外商来杭投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利用外资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外商来杭投资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支柱产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独资和实际投资额在150万美元以上(含150万美元)的合资、合作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五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指地方财政收入留成部分,下同)的50%。

  2、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财政部门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安排资金予以补贴,补贴的金额不超过企业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50%。

  3、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允许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计提折旧。

  4、经市政府批准,允许投资者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其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允许投资者采取租赁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其年租金标准可享受城区科技经济园的优惠政策。

  二、鼓励外商投资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型材料、环保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按国家发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下同),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第一条中所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财政部门还将给予一定的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为企业开始经营的两年内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收入留成部分)。

  三、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旅游产业。外商来杭投资开发旅游景点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50万美元以上(含15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五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

  四、鼓励外商投资信息咨询、交通运输、货运代理等服务性行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五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五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

  五、外商投资能源、交通、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50万美元以上(含150万美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减半征收城建配套费。从获利年度起,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五年缴纳的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五年缴纳所得税的50%。

  外商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采用租赁用地的,经批准,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交土地租金。

  六、总部设在杭州市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和总部设在杭州市的外商投资商业零售项目,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第二年、第三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两年缴纳所得税的50%。

  七、鼓励外商投资农林牧渔业。外商来杭兴办“一优二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以种植业、养植业为主要原料的农副产品深加工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八年,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留成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五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

  八、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凡生产性企业和大型旅游景点项目、创汇开发性农业项目增加投资和追加注册资本,其增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润(财税部门确认的可分开部分)可同等享受同类项目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金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除按国家规定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外,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已缴纳所得税的30%。外商实际增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实际增资额在11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为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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