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5-1-6 14:26:45 来源:

  十一、投诉人及有关当事人自接到受诉部门的处理决定之日起20天内不作出反应,视同无异议,有关当事人应当无条件执行处理决定。

  十二、投诉人如对受诉部门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20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协调小组进行复议。

  十三、对投诉人的复议请求,一般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签后,作出投诉复议裁定书。对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复议案,由协调小组组长召集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进行复议裁定。

  协调小组作出的复议裁定,投诉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执行。

  十四、协调小组启用“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协调小组”印章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专用章”,协调小组办公室不另启印章。对受诉部门印章的名称作如下规定:

  1、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启用“XX委(办、局、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专用章”。

  2、各县(市)启用“XX县(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专用章”。

  3、各城区启用“XX区人民政府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专用章”。

  4、各开发区管委会启用“XX开发区管委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专用章”。

  各受诉部门的印章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工作是一项关系到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利用外资,提高开放水平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要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处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认真抓好。各级受诉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投诉的规范化管理制度,要深入基层,掌握情况,认真负责、及时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每一件投诉。要通过及时、高效、规范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来营造一个完善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以此推动杭州市外向型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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