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市政府设立总额为1亿元的科技创业奖励资金,对在杭创业和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和产业化实施者,给予重奖,对其中有突出贡献的国(境)外人员,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授予“杭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四、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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