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的若干意见
日期:2005-1-6 15:24:21 来源:

  十二、留学人员可凭《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按规定购买免税国产轿车一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符合国家规定的应予办理牌照,不受本市车辆牌照总量控制规定限制,并免缴车辆上牌费。车辆过户手续按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办理。

  留学人员需更换国内驾驶执照的,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

  十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选条件,按管理权限,可聘用或委任留学人员担任适当职务。受聘到企、事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留学人员,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可直接到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应的资格证书;在国外未取得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管理部门根据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直接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本人任职年限限制。

  十四、留学人员的报酬,应与本人能力、贡献相挂钩,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企业单位聘用的,根据情况自定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高确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再给予本人薪金数倍的特聘岗位津贴,所需工资额度由有关部门给予全额追加。十五、留学人员本人出国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限,可与来杭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用人单应按有关规定为其补缴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同时,也可出资为其购买补充养老保险。

  十六、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留学人员在杭取得的工薪收入视同境外收入,其个人所得税除减除规定费用外,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杭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并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汇出境外。对来杭留学人员其他合法权益,一律尊重本人意愿,依法给予保护和保密。

  十七、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可按规定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推荐申报其为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符合“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和“杭州市新世纪131人才工程”对象条件的,可列为人选。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十八、留学人员随迁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解决。用人单位应积极为随同来杭工作的留学人员配偶(含外国籍)安排就业。对确有困难,找不到工作单位的,由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协助推荐安排;属教师、医护人员的,由市、区教育、卫生部门协助推荐解决;配偶暂无工作单位的,其人事关系按有关规定免费挂靠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十九、用人单位可以合约形式为留学人员提供合适的住房,其购房费用,事业单位可在事业基金中列支,企业单位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按规定提取折旧,其所提折旧可计入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经济适用房规划中立项建造留学人员公寓,供用人单位租用或购买。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可凭《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外籍留学人员可凭《外国专家证》购买涉外销售商品房。

  二十、留学人员随归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凭《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或《外国专家证》,由其父母工作所在地或随归子女实际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为其安排在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转学手续随到随办,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高中招生时,参加全市统一文化考试并照顾录取;在国外出生或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的随归子女,可在杭二中国际部(在建)就读。

  二十一、市公安、外事部门应进一步简化留学回国人员再出国(境)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外籍留学人员如确因时间紧急或其它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常住或定居的外籍留学人员(包括配偶、子女),根据需要,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给予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留学人员,可根据其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至5年,每次停留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短期在杭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在华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可发给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二十二、杭州市人事局是留学人员来杭创业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留学人员的资格认定、宏观管理,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条龙”服务,其所属的杭州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具体承担联系、接待、咨询等服务工作,并受委托协助办理有关事项。市政府其它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为留学人员来杭创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十三、本规定适用在港、澳、台学习的同等条件人员。

  二十四、本市已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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