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中所讨论的“毒丸”属于早期形式,称作“外翻式”(flip-over)。这种“毒丸”允许目标公司的股东以低价购买收购方的股票。后来发展出了“内翻式”(flip—in),即允许目标公司股东以低价(一般是半价)购买目标公司自己的股票。“外翻式毒丸”曾在1985年被“破解”过。一个名叫Goldsmith的并购专家收购了Crown Zellerbach Corp.51%的股份,因为他只是购买了其股票而并没有进一步与目标公司合并,而后者却是触发“毒丸”的条件,所以他没有触发“毒丸”。他成为了最大股东以后继而成为了公司的董事长,控制了董事会,并收回了“毒丸”。
那么盛大可以效仿这一形式吗?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是,新浪的“毒丸”是“外翻式毒丸”和“内翻式毒丸”的结合体,并不是Goldsmith所遇到的单纯的“外翻式毒丸”。
随着商业复杂程度的增加,“毒丸”不断发展出新的形式。“No hand pill”和“Dead hand pill”是其中两种颇具代表性的。前者规定,在公司被收购的六个月之内,董事会无权收回“毒丸”,限制了新当选的董事会收回“毒丸”的权力,从而限制了收购者在六个月内收购目标公司,并且限制了新董事会管理公司的自由。因此这种“毒丸”是被法院禁止的。第二种“毒丸”规定它只能被设置它的那些董事或董事指定的接班人来回收,新当选的董事也无权回收。当然,这种“毒丸”也被法院禁止了。原因是特拉华的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成员的权力是平等的,一些董事不能比另一些董事拥有更多的权力。
实际上,“毒丸”自有生之日起,围绕它的争议和批评就没有停止过。光是学术界就有两种主要的批评意见。一种批评是“一竿子打翻一船”,认为包括“毒丸”在内的所有反收购策略都是不应该存在的,因为它们的存在降低了公司的价值。另一种批评则是呼吁“毒丸”应该由大多数股东来决定,而不是由几位董事会成员来决定。另外一些大的基金也支持这些批评,比如加州公务员退休基金CalPERS就规定它所投资的公司要制定或修改“毒丸”必须取得股东的同意。一些大公司例如惠普、3M、Allstate Corp.以及Bristol-Myers公司都迫于机构投资者的压力修改了各自的“毒丸”计划。
(作者为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博士,美国纽约州律师,现任北京大学国际MBA访问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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