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

二、办理依据
1、文件名称:
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8月26日杭州市政府128号令《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2、文件相关内容:
(1)国家局42号令第三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2)市政府128号令第五条规定“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负责依据本办法对户外广告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发布户外自身广告的企业应持有关资料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提出申请。
(1)区工商分局受理,经初审同意后,向市容、规划、交警、电力、绿化
等有关部门签发《户外广告审核联系单》。
(2)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返回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3)区工商分局收齐各部门同意设置发布的回单后,审批发证。若有关部门不同意发布,告知企业不予批准。
申请发布自身广告的企业向区工商分局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区工商
/ -规划-
/ -交警-
分局初审后分别签发给有关部门–> –>区工商分局根据各
-市容- /
-电力- /
有关部门审批意见决定同意或不同意设置发布
四、办理条件
1、申请资格:
申请发布自身广告的企业。
2、申办材料:
申请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协议;
(3)户外广告申请报告(须明确户外广告设置地点、发布时间、内容、形式、规格、数量等)。
(4)1:500或1:1000的地形位置图;
(5)电脑制作的户外广告设计图及效果图;
(6)发布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酒、烟草等特殊商品的,
需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五、办理时限
1、法定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
2、执行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及告知办法
1、办理结果:
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2、告知办法:
电话告知
七、岗位职责及权限
1、承办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的登记审批;
2、开展调查研究,对分管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八、审批责任
1、审批错误造成损失的补救和办法:
审批期限为一年,如不适合继续设置,应立即停止续办。
2、审批错误失职人员的处理办法:
审批错误造成损失的,按照《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