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媒介单位、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消费者投诉和监测发现,我省部分媒体发布的“清华眼宝明目贴”、“好视力眼贴”、“眼大夫眼贴”广告,宣传有治疗白内障、飞蚊症、青光眼等眼病的功能。经查,“清华眼宝明目贴”、“好视力眼贴”、“眼大夫眼贴”产品既非药品,又非医疗器械,只是经河南省有关部门批准的保健用品,其作用仅是“缓解视疲劳,保护视力”。经咨询有关机构和医学专家,认为“清华眼宝明目贴”、“好视力眼贴”、“眼大夫眼贴”产品不具有治疗白内障、飞蚊症、青光眼等眼病的功能。据此,省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第四条规定,认定上述广告为虚假广告。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省各媒介单位一律不得发布上述虚假广告;如有违反,将从严从重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监测监管,发现有上述虚假广告要迅速制止和依法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局广告处。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识别,谨防上当。
二○○六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虚假广告 通告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