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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告协会广告自律告诫规则

 日期:2007-5-29 16:16:46   来源:杭州广告通讯   编辑: 

  第一条   为加强广告行业的自我约束,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广告协会(以下简称“中广协”)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广告活动者,按照第一次告诫—第二次告诫(黄牌警告)—媒体曝光的程序,实施自律告诫制度。
  本规则所称涉嫌违法违规的广告,是指涉嫌违反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广告。
  第三条   针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广告,中广协以函电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有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以下简称“被告诫单位”)发出《广告自律告诫通知书》及《广告涉嫌违法违规情况表》(以下简称“告诫通知书”),进行第一次告诫。
  第四条   被告诫单位自应收到告诫通知书之日起3天内(指工作日,下同)向中广协作出回应:5天内停播广告,或者在经中广协认可的期间内进行修改。最长不得超过10天;持有异议的,7天内向中广协提出理由和证据,作出说明。
  第五条   中广协对被告诫单位所作的修改或说明进行审查。对于修改合格或申述理由、证据成立的,中广协予以采纳并答复被告诫单位.告诫程序终止:修改或说明不被认可的,被告诫单位应继续修改或补充证据.并在获得告知的3天内提交中广协进行复核。
  第六条   对于逾期不作回应或未按要求进行停播、修改或说明者,如再次被监测到同一涉嫌违法违规广告继续刊播的。中广协发出《第二次自律告诫通知书》(黄牌警告),并将有关告诫情况抄送被告诫单位所在省(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告协会。被告诫单位应在1天内向中广协出说明。
  第七条   经两次告诫仍未作出修改。说明或停播,情节严重的,中广协向有关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披露。   
  第八条  本规则实施中遇有以下情况,由中国广告协会进行解释:
  (一)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含义的;  
  (二)出现新的情况,需要作出相应变动的;
  (三)其他需要作出解释的。
  第九条   本规则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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