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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违反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

 日期:2007-3-23 13:33:28   来源:杭州广告通讯   编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宣传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信息产业部  卫生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工商广字[2006]217号



关于印发《违反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 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广告违法 者的监督作用,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 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部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照《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虚假违法 广告公告制度。现将《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同志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为中国广告业指明了前进方向。全国各级广告协会和广 大广告协会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贯彻党和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尽心尽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尽职尽责营造规范有序、和谐诚信的广告市场环境,团结奋进,勇于创新,争取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让我们共同祝愿中国的广告事业蒸蒸日上、兴旺发达!

 

违法广告公告制度

 

    为加强广告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特制定违法广告公告制度。

    一、违法 广告公告包括: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公告。部门联合公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由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向社会发布。广告审查机关公告,由广告审查 机关 向社会发布。

    二、违法广告公告内容包括:典型虚假违法 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 广告案例点评、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

    三、违法广告公告应在新闻媒体上广泛刊播。部门联合公告有关宣传报道的内容和口径经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确定后,可由新华社播发通稿,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有关新闻媒体提供。

    四、媒体刊播违法 广告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准确。对于公告中涉及的违法广告活动主体要如实刊登。

    五、广播 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对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等大众媒体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其主管的报刊和主办网站上发布公告内容。

    七、整治虚假违法 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 所属报刊,网站执行违法 广告公告制度的情况。

    八、各地参照本制度 建立 本地区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工商行政 管理局;

现将《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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