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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

 日期:2007-5-29 15:58:46   来源:杭州广告通讯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广告行业持续、和谐发展,加强广告行业自律,规范广告行业企业标准,维护广告业经营秩序,推动广告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向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国广告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业经营活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广告业企业资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广告协会负责全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各级广告协会配合实施。中国广告协会和省级广告协会要成立由政府、协会、广告主、媒体、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工作,省级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中要有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广告协会的人员参加。
  第二章  资质认定的对象、等级、分类和标准
  第四条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的对象、等级、分类和标准由中国广告协会和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制定。
  一、认定对象和等级名称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的对象,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从事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的广告企业。业务内容可包括  与市场营销、广告传播直接相关的所有内容,如市场调查、活动策划、创意制作、媒体计划/购买等。
  资质等级的名称为:中国一级广告企业、中国二级广告企业、中国三级广告企业。
  二、对中国一、二、三级广告企业的分类认定
  根据中国广告业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适应并鼓励中国广告企业的专业化发展需求,将申报资质的企业按经营内容与核心竞争力的情况分类,并按照不同的认定标准认定。分类名称及概念解释如下:
  1、综合服务类:指为广告主提供关于广告活动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的广告企业。服务内容包括产品分析、市场调查、广告策略、创意制作、媒体计划/购买、促销公关、广告效果研究等。
  2、媒体资源类:指以媒体购买、销售、发布(自有媒体或代理其他媒体)为主要服务内容和营业收入来源的广告企业。如户外广告公司、电视/平面媒体代理公司等。
  三、认定标准
  (一)中国一级广告企业(综合服务类/媒体资源类)
  1、企业成立3年以上,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近3年来资产净值有所增加。
  2、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3、广告专业设备净值18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综合服务类广告企业广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媒体资源类广告企业广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500万元,并照章纳税。
  5、企业主要经营者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的广告经营业绩。注重企业品牌建设,具有促进企业发展的创新能力,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诚信经营。
  6、有职工40人以上,其中80%以上的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设置了广告审查管理制度,配备了符合广告审查工作要求的广告审查人员。企业每年有一定的人才培训投入。
  7、有成功服务2年的客户三个,在过去2年内曾为8个以上品牌提供综合代理服务或专业领域服务,并且至少有2个品牌为成功案例。 
  8、企业在平面、广播、影视、户外等广告媒体中为客户提供过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
  9、制作发布过的广告作品在副省级以上评比中获等级奖5件以上。  
  10、企业为行业、社会及公益事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在本行业有较高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二)中国二级广告企业(综合服务类/媒体资源类)
  1、企业成立3年以上,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近3年来资产净值有所增加。
  2、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3、广告专业设备净值8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综合服务类广告企业广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媒体资源类广告企业广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00万元,并照章纳税。
  5、企业主要经营者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有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的广告经营业绩。注重企业品牌建设,具有促进企业发展的创新能力,诚信经营。
  6、70%以上的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设置了广告审查管理制度,配备了符合广告审查工作要求的广告审查人员。企业有一定的人才培训投入。
  7、有成功服务2年的客户,过去2年内曾为5个以上品牌提供综合代理服务或专业领域服务,并且有2个品牌为成功案例。
  8、企业在平面、广播、影视、户外等广告媒体中为客户提供过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
  9、制作发布过的广告作品在副省级以上评比中获得等级奖。
  10、企业为公益广告及社会公益事业做出了贡献,在本行业有影响力和公信力。
  (三)中国三级广告企业(综合服务类/媒体资源类)
  1、企业成立2年以上,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近2年来资产净值有所增加。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广告专业设备净值4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综合服务类广告企业广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媒体资源类广告企业广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万元,并照章纳税。
  5、企业主要经营者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有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的广告经营业绩。注重企业品牌建设,诚信经营。
  6、60%以上的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设置了广告审查管理制度,配备了符合广告审查工作要求的广告审查人员。企业有一定的人才培训投入。
  7、有成功服务2年的客户,过去2年内曾为3个以上品牌提供综合代理服务或专业领域服务,并且有1个品牌为成功案例。
  8、企业在平面、广播、影视、户外等广告媒体中为客户提供过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
  9、制作发布过的广告作品在副省级以上评比中获得入围以上奖项。
  10、企业为公益广告及社会公益事业做出了贡献,在本行业有影响力和公信力。
  第五条  认定委员会将采取指标量化的评分方法对企业进行认定。并且,将对综合服务类广告企业和媒体资源类广告企业依据不同的量化评分细则进行分类认定。由于企业经营方式不同,在第四条中所规定的各级标准中,除了第1--4条为必须达到的以外,在第5--10条的计分中,将有一定比例的弹性以适应企业的特点。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  广告企业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广告协会(注册地没有广告协会的,可直接向地、市广告协会)申报各级资质,各级广告协会提出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企业申请一级资质的,可直接向中国广告协会申报。
  第七条  广告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要按照《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填报说明”,填写申请表并组织申报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后报送。
  第八条  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的时间为每年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10日。
  第九条  申报中国一级广告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初审提出意见后,报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认定。申报中国二、三级广告企业资质的,由中国广告协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认定,并报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核准。
  第十条  对于已被认定获得资质的企业,中国广告协会将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并颁发由中国广告协会统一制作的《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标牌。
  第十一条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标牌的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必须拥有原资质等级一年以上,方可申请认定上一级资质。对已获得等级资质、但已超过三年有效期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证牌逾期失效,各级广告协会认定委员会应及时收回。资质已失效的企业可重新申报资质等级。
  对于在上一年度具有资质等级,重新申报同一等级资质的企业,可简化申报材料,具体详见资质申请表中的“填报说明”。
  此办法实施之前认定的资质企业,仍执行《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暂行办法》中资质有效期两年的规定。此办法实施之后开展的认定工作,执行新的有效期规定。
  第十二条  广告企业申请资质或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子认定:
  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规定而被严厉处罚过的;
  二、因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行业内造成很大不良影响的;
  三、企业财务信誉欠佳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广告企业因各种原因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并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全国各级广告协会对获得等级资质的广告业企业进行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资质等级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甚至取消资质等级的处罚:
  一、申报资质等级时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为适应我国广告行业的发展变化情况,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认定标准”中对企业“广告年营业收入”数额的要求,认定时可根据中国广告业的增长状况进行调整。调整前,中国广告协会将发文通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四条“认定标准”中的“资产净值增加”是指: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或者企业经营规模(营业额、税收)增加。广告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全部广告收入(即广告营业额,与广告业务无关的其它收入除外)减去付给媒介单位广告发布费用后的实际收入(以计税额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认定标准”规定广告企业“设置广告审查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广告审查工作要求的广告审查人员。”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经营单位对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查(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是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也是一项法定的制度。广告审查的范围是广告创意稿、广告设计定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广告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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