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工商局与上海市广告协会正式向社会推出报刊广告发布合同、电视广播广告发布合同、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等广告发布系列合同示范文本,以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工商部门在广告监管中发现,许多广告违法、侵权行 为都是因广告客户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材料引起的。因此,上述合同示范文本强化了广告客户提供真实材料的义务,要求广告客户依法提供广告证明材料并承诺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如广告发布单位已尽法定审查义务,广告作品因广告客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而导致侵权或违法的,广告客户应依法承担责任。
广告发布单位对广告样稿、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既是其法定的义务,也是防范虚假违法广告、侵权广告的有效途径。据了解.此次推出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合同约定的形式,要求广告发布单位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配备合格的广告审查员,广告发布必须经审查员审查并签字同意。如广告发布单位未尽审查义务而导致广告违法,广告客户可依法向广告发布单位追究相应责任,从而进一步促进广告发布单位自觉加强广告审查。
与此同时,上述广告发布合同示范文本还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广告发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进行了分类细化,设置了甲方逾期付款、乙方未按期发布以及广告发布错误等违约责任条款。在具体违约责任追究方式及违约金数额的选择上,也充分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协商确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