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广告业的快速发展,提升广告业在我市经济中的地位。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广告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广告经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开展“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各分局要按照《浙江省广告经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各分局要认真初审,严格把关,将符合认定条件的广告经营单位按等级类别及时上报市局商广处。
二、时间要求
2006年9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为上报初审材料阶段; 2006年1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浙江省A级和浙江省AA级“广告信用单位”考核评审认定阶段,并推荐浙江省AAA级“广告信用单位”。 按照《浙江省广告经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评价认定条件和评价认定程序,市局商广处、市广告协会将对上报的材料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评定工作。
三、提交材料
1.《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申报表》;(附件一) 2.《浙江省“广告信用单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表》;(附件二)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明(按年限分别提供,需工商部门盖章确认无误); 5.年检等级(按年限分别提供,需工商部门盖章确认无误); 6.年度财务报表(需所在县、市、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财务和税务部门加盖印章); 7.职称及学历证明(需工商部门盖章确认无误); 8.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