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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动网络广告行业自律守则
日期:2007-9-13 10:52:56
来源:杭州市广告协会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告行业的自我约束,维护广告市场的秩序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健康和谐发展,制订本守则。
第二条 广告主、网络广告经营者、网站及其他参与网络广告活动的公司及个人,在广告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守则的规定。
第三条 中国广告协会互动网络委员会(以下简称“互动网络委员会”)作为本守则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守则的实施。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四条 网络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网络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弘扬健康民族文化。
第六条 网络广告应当尊重妇女和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并正确引导大众消费。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商品和服务,不应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和名义制作广告。
第七条 尊重互联网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网络用户的正当权益,不得利用信息的不对等而进行错误的引导。
第八条 网络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功效、性质和条件等内容有表示的,应当准确、客观,且能够被科学的方法所证实,不得有任何夸大;涉及商品的成分、含量及其他数据、统计资料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广告主之间应通过公平的方式开展竞争,不得利用网络广告进行不正当的市场营销,或干扰、损害他人合法的广告话动。
第十条 网络广告经营者应尊重他人的劳动及知识产权,不得设计、制作在商品和服务的功能、承等方面使人误解的广告,尊重他人的劳动与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网络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认真履行广告的审查义务。网络广告中使用代言人的,应遵守各类广告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守则的要求。
第十二条 网络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在提供软件安装服务时,应明确提示用户并经用户许可,反对强制或欺瞒安装,反对无法卸载或恶意删除。坚决反对恶意广告弹出、恶意捆绑、窃取用户信息等恶意软件行为。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章 守则的执行
第十四条 互动网络委员会对网络广告纠纷的投诉进行协调处理,并提供广告法律、法规的咨询。互动网络委员会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也可以请求互动网络委员会进行调解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守则的网络广告,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有权向互动网络委员会投诉和举报。互动网络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后,作出批评、自律劝告、通报等相关处理意见,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予整改、情节严重的,互动网络委员会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守则的修订,须经互动网络委员会副理事长级委员单位提议且过半数同意,最终解释权归互动网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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