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14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共有2亿多人,应运而生的儿童广告近年来风生水起,打开电视,可爱的婴儿、精怪的少年、娇俏的女孩频繁出现在屏幕上,这些广告或强或弱地撞击着儿童的心灵需求,影响着儿童的心理成长。有关人士发出疑问:应否对儿童广告说“不”。
广告人揭秘:
儿童广告收效大成本低
“广告有个3B理论,即beautiful(美女)、beast(动物)、baby(婴儿)。”在广告公司工作的王先生说,“3B”广告最容易赢得消费者的注意。其中,婴儿(儿童)广告能给人带来一种生命的感动,天真无邪的儿童推荐的产品,给人莫大的信任感,一个在大人看来简单的创意,通过孩子表现出来则有巨大的感染力;而且相比明星美女,儿童参演广告成本相对要低。
王先生说,比如奶粉广告,可爱的婴儿只需要抱着奶粉罐笑一笑,父母或许就会因为这个孩子倾向这个品牌;再如一些调味品广告,儿童在广告中大喊说“就爱吃×××做出的菜”,其他孩子肯定受感染,甚至会影响整个家庭都更换“口味”。不过,王先生坦承:儿童广告往往站在道德的分水岭上。
网上惹争议:
儿童广告对话疑“乱伦”
不久前,由某女影星代言的一则化妆品广告,引发了广泛争议。广告中,女影星扮演的“母亲”和5岁左右的“儿子”对话:
孩子:“妈妈,长大了我要娶你做老婆。”(孩子的表情很天真)
女影星:“什么?”(有点惊讶)
孩子:“我要娶你。”(孩子很认真)
女影星:“那爸爸呢?”(逗小孩)
孩子:“我长大了,爸爸就老了。”(两人很幸福地拥抱在一起)
孩子:“妈妈永远也不会老!”(最后出现画外音:×××修护系列产品让妈妈永远年轻。)
网友对此广告议论纷纷:“乱伦”、“教坏小孩子”……虽然厂商、当事人和一些教育专家认为网友有些小题大做,但这些留言,还是体现出这则广告遭到观众排斥。一位网友的观点很具代表性:商家为了吸引眼球,把道德伦理抛在脑后,滥用人间亲情、孩子的纯真。“小孩无辜、商家无良。”“应该禁播类似广告!”
此外,由孩子代言的奶粉、护肤品等商品,这几年也不断曝出质量问题,更令人担忧:是否有一天,也同样不敢相信孩子了?
教育专家担忧:
过早把名利观强加给孩子
曾有一项研究试验,当被问及“愿意跟一个没有玩具的好男孩玩,还是跟一个有玩具但不太好的男孩玩”时,观看了儿童玩具广告的一组孩子中,有65%的孩子选择了“有玩具但不太好的男孩”,而没有看广告的比较组的孩子中,只有30%做出这种选择。
一些人大代表疾呼:儿童形象被误用、滥用,过早地让儿童充当商家的挣钱工具,让孩子涉足市场经济和商业活动,是对儿童的精神污染,过早地把名利观强加于儿童,会对他们的身心带来巨大的创伤和压力。
有关教育专家认为,儿童广告在4方面污染了儿童的心灵——
一,助长了儿童盲目攀比心理。“妈妈,我就要……”、“今天你喝了吗?”、“我有,你有吗?”此类广告语言灌输给孩子消费攀比心理,将“有”与“没有”作为区分孩子身份的标准,造成不健康的价值取向。
二,刺激了儿童的消费欲望。儿童本身辨别能力不高,一些儿童广告趁机刺激、煽动儿童的消费欲望。有研究表明,由于父母拒绝孩子的购物要求,引发孩子与父母之间的冲突和争论的概率达65%,由此还可能进一步引发孩子偷窃、反叛行为。
三,滋长儿童自我为中心的观念。儿童广告在表现方式上,经常通过展现父母或祖辈对孩子百般依顺、万事听从,迎合其“小皇帝、小公主情结”,在潜移默化中强化了儿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
四,引发儿童早熟心理。目前儿童广告中,往往出现儿童过早建立成人化的人际交往标准和异性交往观念,例如送礼、恋爱等。
中广协呼吁:
行业自律避免不良广告
今年3月,中国广告协会发出《“传播文明高尚广告,关爱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倡议书》,呼吁清理规范广告中不利于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现象,并透露正在组织制定有关儿童广告的自律规则,有望年内出台。
该倡议书倡导,以青少年尤其是儿童为对象的电视、广播栏目中,所播放的广告应当符合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情趣和需求。并强调,广告中不应出现如暴力、沉迷游戏、目无师长等行为,使用的青少年儿童形象应有恰当的行为举止等。
中广协也呼吁广告行业全面清查,对药品、医疗、医疗器械、酒类、烟草等广告,不应以少儿形象做广告宣传。对不适于青少年儿童使用的产品,广告不应利用其形象进行演示。作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广告审查标准或者细则,严把广告发布环节,避免出现不良广告。
急需完善法规:
10项“禁区”法律效力低
目前,针对儿童广告,我国仅在广告法第8条笼统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标准》在第五章列出10项儿童广告“禁区”:有损儿童的身心健康或道德品质的;利用儿童给家长施加购买压力的;影响儿童对长辈和他人尊重或友善的;影响父母、长辈对儿童的言行进行正确教育的;以是否拥有某种商品使儿童产生优越感或自卑感;儿童模特对宣传的商品的演示超出一般儿童行为能力的;表现不应由儿童单独从事的某种活动的;可能引发儿童任何不良事故或行为的;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者变相欺骗儿童的;使用教师或儿童教育家、儿童文艺作家、儿童表演艺术家等名义、身份或形象。上述内容广告一律不得发布。
不过,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戴福律师认为,工商部门的标准只能算是行政规章,法律效力层级较低。他认为,目前针对儿童广告,应尽快修改广告管理条例,从广告内容、审查标准、播出时间、相关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相关部门依此做出完善的细则,在每个步骤杜绝不良儿童广告。RJ210
链接
目前,一场名为“反对儿童广告”的运动正在一些西方国家展开,人们要求政府加强对儿童广告的规范和限制。
瑞典规定,所有针对12岁以下儿童的广告都是违法的;《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规定,不得将儿童作为广告对象;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也规定,在欧盟所有成员国禁止广告误导行为,其中包括虚假免费产品、虚设奖项和误导儿童等。
在美国,希拉里·克林顿积极鼓动参议院通过法案,授权美国联邦商业委员会采取措施,禁止商家针对儿童尤其是5岁以下的儿童展开营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