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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审查制度,力阻广告泛情爱化

 日期:2007-7-17 8:51:24   来源: 新闻晨报    编辑: 

        眼下,不少含有性暗示的电视广告正在一些地方台大行其道。针对这一现象,北京市人大代表唐西兰、尚秀云等人建议应该组成广告专业审核工作组,严格审核,杜绝不良广告的出现。同时为避免不良广告对青少年产生不利影响,广告应分级、限时播出。

  确实,部分商家为了抢夺消费者的眼球,常常运用一些能够引起遐想甚至是性暗示的所谓创意,籍以增加广告的吸引力。比如某市的手机运营商为了宣传其话费的低廉,在打出的平面广告上,是一名穿着低胸装的女郎,而广告语则是:低得让你心动。又比如某汽车的广告,画面是一对男女争夺车钥匙,在争夺中,两人的姿势已亲密到无法作第三人观。这样的广告比比皆是,已成为目前广告环境中的一处诟病。

        这样的广告,正如人大代表所说,不仅会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对整个社会的文化环境,也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与电视、电影不同,许多广告并非选择性阅读产品,比如大广告牌、灯箱、地铁里的屏幕广告等,对公众产生的影响是强迫式的,这样的一种宣传,比起电视、电影,更需要进行规范。

  而我国现行的《广告法》颁布于1994年,十多年来,市场环境的变迁令广告需要规范的内容也发生很大变化。国家工商总局的工作人员也承认,《广告法》中规定,广告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但这项规定没有硬性指标要求,尺度不好把握。由此可见,面对目前广告环境的诟病,包括不良广告乃至其他一些虚假广告,建议制订一个更加细化的审查制度,或许是广大受众共同的需求。

  诚然,许多广告受产品本身类型的限制,无可避免地要涉及一些关于情爱的内容,比如香水、婚纱等。对这类广告的某些合情合理的创意,我们可以理解,也能够接受,但是,对于那些根本没有必要牵涉情爱内容而有意为之的广告,我们有理由说不。具体来讲,就是希望能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完善的制度进行先期过滤,从源头上“封杀”那些格调低下、趣味庸俗的不良广告,不让它们污染视听环境和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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