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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物品悬赏广告须兑现 法官案解物权法

 日期:2007-10-15 10:38:57   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 

  拾金不昧能否索要报酬?失主为了找回丢失物品张贴的悬赏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此话题的探讨一直争议不断。而即将实施的《物权法》明确丢失物品的悬赏公告应兑现。失主出尔反尔的,捡拾物品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设计案例

  王大爷傍晚遛弯时,在小区花园里捡到了一个黑色手包。老人等了半天也不见有失主来找,就把包拿回了家,准备第二天送到派出所。

  第二天一早,王大爷准备将手包送到派出所时,看到家门口贴了一张告示,内容是家住小区3号楼的牛先生昨晚不慎将装有重要物品的手包遗失。包内有身份证、驾驶本、工作证、多张银行卡和5000多元现金。如果捡拾者将包送回,失主愿出2000元答谢。告示最后留有牛先生的手机号码。

  王大爷打开手包一看,里面的东西和告示上所写内容一样。王大爷撕下告示扭头回到家,急忙和老伴儿一起用家里的电话,拨打了告示上写的牛先生的手机,并按照牛先生提供的住址,将手包送到了牛先生家。

  而让王大爷没想到的是,牛先生见到自己的手包急忙翻看少了什么没有。见里面什么都没少,其不但绝口没提悬赏的事,还阴阳怪气地问王大爷怎么昨天晚上没把手包送回来,让他着了一晚上急,问王大爷是不是想“眯”了手包里的东西,把王大爷气得浑身直哆嗦。

  晚上儿子回来后,心有余怒的王大爷向儿子念叨此事。儿子给王大爷出主意说等《物权法》实施后,再遇到这种情况您可以起诉失主,索要悬赏。

  ■法官解案

  王大爷的儿子说得没错,《物权法》112条明确规定,失主为了找回财物张贴的悬赏公告,本身具有约束力。悬赏广告是以公告的形式公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或工作的人,给予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对于知晓悬赏广告内容的不特定人,只要其按照广告的要求完成了一定的行为或工作,其不特定的主体身份就因完成了一定的行为或工作而特定化,就有权要求悬赏广告人支付承诺的报酬。在本案中,如果牛先生不按照承诺支付报酬,王大爷当然可以起诉要求该报酬。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归谁所有?

  问:我在婚前签署购房合同买了一套住房(认识女方之前就买了),付了首付之后进行分期还贷,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房产证是在婚后下来的,是我的名字,买房的所有发票和所有文件签名都是我的。问:一、如果我离婚,按照新的物权法,这套房子是属于我私人财产还是属于双方共有财产?二、不经女方同意,我有出售和赠与别人的权利吗?三、物权法和婚姻法在不动产问题上如有冲突,应该按照哪个法?

  答: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以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准,因此这套房子应属于你私人财产。你对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你在行使这一权力时并不需要经女方同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于不动产的归属,应优先适用《物权法》。对因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律原则,我们认为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结束语

  本报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推出的法官案解物权法栏目,至本期全部刊登完毕。物权法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还有很多,本报今后将会通过具体案例等形式,陆续向读者介绍。读者通过本栏目提出的大量问题,除去10月10日和今天刊登的一些问题外,我们将会通过2020帮您问继续回答。感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读者对本栏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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