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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该管管“名人代言广告”了

 日期:2008-4-14 11:34:20   来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编辑: 

  在何庆魁、高秀敏的名人效应影响下,万里大造林公司迅速壮大,诱使全国3万多名群众投资所谓速生丰产杨树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转让林地(林权)43万余亩,涉案金额达13亿元。(4月2日《中国青年报》)

  何庆魁一面信誓旦旦地表白:“我之所以参加这件事,不为别的,就是要为家乡父老做点事。”一面却从万里大造林公司收取林地销售利润和形象代言费高达600余万元。在精心营造的骗局中,何庆魁无疑扮演着“为虎作伥”的不光彩角色。借助名人、明星的偶像身份和社会影响力代言广告,是一种有效的营销手段。但是名人代言了虚假的广告,其误导性和欺骗性反而更大。消费者基于对名人的信任感,购买其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出现问题时,对于明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我国的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的广告法中,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种: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只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恰恰就没有将广告代言人包括在内。

  在许多欧美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广告法规来制约名人、明星代言行为,一般把形象代言人广告看作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可据此担保索赔。同时规定,明星做广告的商品必须是该明星长期用过的,一旦发现该明星没有使用过该商品便做广告,明星将会被处以重罚,且消费者也有权向代言人直接索赔。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艺人代言不实广告若事先知情,涉及刑事诈欺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因此我们也应该立法管管名人代言广告了。(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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