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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区域禁设户外广告 必与市容环境相协调

 日期:2007-10-30 14:17:02   来源:北方网   编辑: 

  据天津市市容委有关人员介绍,从今年6月1日起,《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开始施行。根据该规定,八类区域严禁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保证与城市文化特色和市容环境相协调,确保户外广告成为城市环境的风景线。八类禁设户外广告区域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带;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市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要求,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不得超过有关规划、规范限定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总体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还要求,户外广告出现残损等现象,要及时进行维护更新,否则将被拆除取缔。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按照准予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期满必须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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