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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查处企业虚假短信广告第1案

 日期:2007-8-14 9:01:19   来源:东方早报    编辑: 

       早报记者昨天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舟山市一家医疗美容诊所利用手机群发短信广告,被工商部门查处,据了解,这是该省首次对企业发布虚假广告短信进行查处。在该案中,舟山工商部门作出示范性认定:手机短信属媒体一种,利用短信发布虚假内容可定义为“虚假广告”。

       8月5日,舟山市工商部门接到举报,某医疗美容诊所在群发短信中称:巨资引进德国原装进口射频美容电波拉皮仪,本月6日由专家团亲自免费试做;拉皮美容效果“瞬间除皱”、“十年青春,一次拉回”等。当晚,工商执法人员对该诊所进行暗访,发现短信存在夸大、虚假内容。

       经查,该短信是该诊所编辑信息后,通过发送软件由外地SP运营商代理发布,共2000多条。工商执法人员认为,该医疗美容诊所的行为已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当场责令其停止发布虚假广告。

       沈家门工商所所长刘红代表示,短信可通过无线网络,向手机、小灵通、电脑等用户发布,属于媒体一种;短信广告则是通过这一媒体发布的广告,符合《广告法》对广告形式的定义;根据规定,广告语言中不得含有绝对性的词句。因此,该诊所的短信广告可确定为虚假广告,属违法行为。此外,该诊所发布的信息为医疗广告——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医疗广告需经有关行政机构审批,不得擅自发布。

       “查处短信虚假广告案件在浙江还是首例”,浙江省工商局广告监管处副处长王刚认为,目前还没有专门规范短信广告的法律法规,但可根据现有《广告法》做出界定。据了解,工商部门对该美容诊所处1万元以上的罚款,并进行进一步调查。 


       ◇律师观点

       新兴媒体广告亟须规范  

       “通过手机短信向用户发送虚假信息进行宣传,根据现有法律可以认定为‘虚假广告’。”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吕坚律师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但另一方面,《广告法》已颁布12年,期间出现了一些新兴媒体广告,目前还缺乏专项规定。有关部门应考虑尽快完善法律,在新兴媒体广告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加以规范。

       据了解,7月下旬提请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第21条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该用户发送广告类电子邮件或通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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