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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大杀手锏剑指虚假广告

 日期:2007-10-16 8:42:01   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   编辑: 

        新华网浙江频道10月15日电 (记者屈凌燕)虚假广告管理难度大、消费者反映强烈,而在浙江省,发布虚假广告即将面临单位与个人"双罚"和"广告费用推定及比照制度"等五大"杀手锏"。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据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吴干冰介绍,《条例》剑指虚假广告的第一招,就是明确了虚假广告的九大具体表现形式。"广告中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不兑现的"、"在广告中使用虚构、伪造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用语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等,今后均可直接依《条例》认定为虚假广告,由相关部门做出处罚。

        《条例》第三十九条首次明确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停止其部分或者全部广告业务。

        《条例》的第三招"杀手锏"就是"双罚制"。第四十八条规定,广告发布者拒不执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决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每日五千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吴干冰介绍,少数广告主通过和广告发布主体串通,向执法部门提供远远低于实际收取数的广告费用,有的甚至声称没有广告费用,致使处罚达不到惩治的目的。针对这些情况,《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本条例所指的广告费用难以确定的,可以依照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布或者备案的收费标准认定;未公布或者备案的,可以参照同类媒介公布或者备案的收费标准认定。"

        除了明确认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创新监管手段以外,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对其他广告违法分子给予警示,《条例》还创造性地设定了公告制度。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违法广告,将由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应当及时在显著位置或者黄金时段免费刊播广告监督、审查及相关部门认定或查处的违法广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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