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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涉嫌虚假广告单位犯罪案现杭州

 日期:2008-3-10 10:58:42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法制网北京11月6日讯 记者姚芃 记者从浙江省有关部门获悉,法制网曾多次报道的浙江省杭州华夏医院涉嫌虚假广告事件又有新的进展。11月2日,其直接责任人杨文秀和杨国坤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下午,听到风声的杨元其投案自首。据悉,检察院将此案认定为一起涉嫌虚假广告罪的单位犯罪,这在全国还是首例。
  浙江杭州华夏医院的广告曾编造了这样一个医学界的“神话”:“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独创的‘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手术安全可靠、无痛苦,术后无需长期服药。只需一次手术,还您终身健康。”在这则医疗广告的狂轰滥炸下,2005年7月至11月,38名患者前往引进该项技术的杭州华夏医院,接受手术。其中有11名患者在接受治疗后,反映病未治好,还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声音嘶哑、咳嗽、恶心等症状。
  2005年9月26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医院停止发布广告并罚款1万元。
  今年3月24日,浙江省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杭州华夏医院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导致38位患者病情加重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向全省广告媒介单位及工商机关发布《关于禁止发布杭州华夏医院“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虚假广告的通告》。
  同日,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突破了此类案件移送的“零”记录。
  今年5月,26位患者在浙江省消协的支持下提起民事诉讼,索赔近500万元。经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4人均因“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术”,导致右声带麻痹达到九级伤残。
  杭州华夏医院面对人财两空的危险,意欲“釜底抽薪”,状告工商局行政违法。以浙江省工商局认定虚假广告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在杭州市工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后再次查处并发布行政通告的行为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违法行政已造成医院严重经济损失,要求法院确认浙江省工商局发布通告认定其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认定。
  2006年8月31日,杭州西湖区法院驳回杭州华夏医院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诉讼请求。
  2006年11月1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杭州华夏医院涉嫌虚假广告罪,其直接责任人杨文秀和杨国坤被批准逮捕。
  现已查明,杨文秀和杨国坤都是福建省莆田人,初中文化。2005年初,几名福建老乡听说在河南省漯河市中心医院有此项技术,而且引进后的经济效益相当好,于是起了投资该项产业的念头。
  为了能打响虚假广告,杨文秀和杨国坤在香港注册成立了“康恒医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虚构了一个“香港国际风湿病研究院”。同时,招聘了一名叫王之义的医生。
  2005年5月31日,经杨文秀和杨国坤委托,由杨元其、刘国雄与杭州华夏医院签订了《杭州华夏医院医疗项目使用协议》,并对外发布虚假广告。
  杭州华夏医院是一家综合性的民营医院。2005年5月31日,医院与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由杭州华夏医院无偿提供发票、病历等,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交纳年租金35万元整,按季度提前15天向华夏医院交纳人民币87500元,并向华夏医院交纳营业额的6%,作为管理费用。
  根据警方调查,“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在香港并没有注册登记,康恒医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注册登记。但在香港并没有应用的“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
  专家针对广告内容给出的意见认为,国内外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治疗指南中都没有“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这一说法;其次,该手术的疗效和安全性在治疗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领域未获学术界认可。
  法制网将进一步对此案进行追踪报道。

事件回放


  2005年6月至7月杭州华夏医院在当地电视台发布医疗服务广告,宣称“杭州华夏医院首家引进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独创的‘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手术安全可靠、无痛苦,术后无需长期服药。用疗效说话,让患者见证。只需一次手术,还您终身健康”。
  2005年7月至11月杜玉生等38位患者先后到杭州华夏医院接受“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人均花费1至2万元。但接受治疗后不仅原有疾病没有治好,还不同程度出现了声音嘶哑、咳嗽、恶心等症状,有的患者甚至连生活起居都不能自理。
  2005年9月杭州市工商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杭州华夏医院的医疗广告含有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且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罚款10000元。
  2005年11月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局对杭州华夏医院实施执法检查后出具抄告单认定:“免疫平衡调解微创手术……临床疗效尚不确定”,责令立即停止该手术项目。
  2005年12月14名患者向江干区卫生局提出行政调解申请,华夏医院表面承诺免费为患者提供治疗并退还其全部费用,暗中要求退钱的患者必须放弃其他一切权利,否则一切后果由患者承担。
  2006年3月浙江省工商局在认定华夏医院发布的医疗广告为虚假广告后,发出通告,禁止全省各媒介单位发布上述虚假广告。浙江省工商局认为该院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将该案移送省公安厅处理。同时,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启动调解程序要求华夏医院退一赔一,但华夏医院拒绝调解。
  2006年5月初4位患者经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IX级伤残,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启动“消保基金”支持26位患者起诉杭州华夏医院,索赔4944146元。
  2006年5月下旬杭州华夏医院状告浙江省工商局行政违法。
  2006年8月31日,杭州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杭州华夏医院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诉讼败诉。
  据央视生活栏目特别报道《哪来的迷走神经分离术》披露,在河南、辽宁、浙江、重庆等省市有300多人受害。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条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五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七条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贬低他人的;
  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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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手记


  法制网记者 姚芃


  记者自始至今关注和报道了华夏医院虚假广告案的进程。有一个问题一直在记者脑海里挥之不去:看起来不够健全的现行法律法规及法律应有的公平和正义,为何在浙江大地如此地鲜活?
  记者注意到,苏丹红的最初发现、雀巢奶粉碘超标事件、索尼数码相机遭遇质量门、保险格式合同在浙江首度放下“霸王弓”、麦当劳下跪广告被叫停、国际名牌服装不合格在浙江首次受罚、华夏虚假医疗广告移送公安打破全国零记录……这些对于全国乃至国际都有广泛影响的事件,都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连在一起,有人把这些监管风云称之为“浙江工商现象”。
  这些风云事件能引起广泛关注,大概与看起来不太健全的法律法规及法律法规书面上的公平、正义,通过这些事件在浙江大地上鲜活起来有直接的关系。
  仅就虚假医疗广告而言,它已成为人神共愤的一大社会公害。然而,长久以来,我们的百姓面对虚假医疗广告,经历了太多的痛苦,似乎已完成了从看到广告的欣喜到受害、从向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到看着不法分子逍遥法外而无奈的嬗变,只能无望地忍受着虚假医疗广告的戕害。
  但是,杭州华夏医院虚假广告从神话被揭穿、到被浙江省工商局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到华夏医院反咬工商局行政违法提起行政诉讼、到检察机关正式批捕华夏医院虚假广告案当事人———人们从这个一波几折的典型案例中看到了医治假广告的希望———希望“华夏案”不仅仅是浙江省工商局的“执法经典”,也不仅仅是浙江省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通力打击虚假医疗广告犯罪的“合作经典”,希望成为各地提高打击虚假医疗广告执法效能的新起点。
  我们看到,虚假医疗广告屡禁不止,而监管部门在背负着监管不力、不作为等公众责问的同时亦怀揣着不小的委屈。因为舆论总是认为,目前我国的广告监管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诸如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广告即时叫停的职权等等。因而,当浙江省工商局发出通告禁发华夏医院虚假广告后,后者便理直气壮地提起行政诉讼,告工商局行政违法。
  因此也难怪不少地方监管机关叫苦不迭:未能禁止虚假广告,很明显会背上“不作为”的骂名;但如果执法力度大了,则很可能要担负起违法行政的责任。
  因此也出现一种无法回避的虚假广告不怕罚、罚不怕的现象。往往是行政监管部门拿出行政处罚单来“意思意思”,而受罚广告主、媒体还要问“什么意思”。在浙江工商向公安移送华夏案之前,追究虚假医疗广告罪一直保持“零”记录,以罚代刑与严格依法移送之间的宽沟始终是打击虚假医疗广告的重大障碍。
  现实中,有些民营医院一面做着虚假广告,另一面早已备好了罚款。因为对违法广告行为的处罚太轻,实践中往往出现“罚10万赚100万”的情况也是不争的事实。
  同时,这些年来,直指行政执法程序瑕疵的案例并不少见,这也难免促使行政执法人员形成一种强烈的执法自我保护心理,当面对两难选择时,执法者显然取向于更为安全的“严格依法”。
  实际上,华夏案从某种意义上表明,执法疲软,纵容了虚假医疗广告的泛滥。当鲜活的生命因虚假广告而伤残的事实摆在面前时,我们的执法者怎能安心地选择“严格执法”?老百姓作为执法权力的授予者,他们需要执法者成为立法宗旨的执行者,需要的是能够为执法甘当风险的“活”的法律化身。
  说起法律法规的公平正义精神在浙江大地上鲜活的体现,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说过的一番话让记者印象很深:是因为执法者对市场经济秩序深层问题感知早,是因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感受深。德国法学家莱因斯坦曾说过,法的形式和适用是一种艺术,这种法的艺术表现为何种样式,取决于谁是“艺术家”。
  郑宇民认为,执法者应该是具有“剑胆琴心”的“艺术家”。法律是人类美好祈愿和人性化诉求的载体,具有人本的初衷和底蕴。但是,任何时候立法都不可能穷尽社会之所有,执法者应是法律的人性化价值的传递者和公平正义的体现者。这要求执法者有“剑胆琴心”,敢于亮剑,剑出有名,剑出有效。同时,不仅需要时刻将自己的执法行为限定在法律范围内,同时更需要具有人格化的执法观念,能够准确地按照立法精神和法律意图执法,需要能动的执法者将蕴涵人性化诉求的法律付诸实践。百姓需要的,不是打钉、补疤的“小炉匠”。
  看着华夏案一路走下来,许多法学界人士认为该案对治理虚假医疗广告很有典范意义和作用。
  由此不难发现,单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单枪匹马的事后监管远远不够,广告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的联动才能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和效能。
  更不难看出工商移送的意义。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关于行政机关将行政对象触犯刑律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移送并不多,尤其是人命关天的虚假医疗广告案,此前是“零”移送。浙江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张红勤认为,不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姑息养奸,就是纵容犯罪,就是渎职。因为我国广告法和最高检、公安部早在2001年就公布了有关追诉标准。
  亦不难看出,如果只把该案当作一案一诉的胜出,则与百姓的预期相去甚远,与法律的根本要求相去甚远。此案证明,打击虚假医疗广告,执法部门应该有所作为、而且必须有所作为,并且能够有所作为,关键在于肯不肯、愿不愿作为。
  希望“华夏案”不仅仅是浙江的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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