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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首例广告创意侵权案开庭审理

 日期:2006-10-26 8:25:43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编辑: 

  10月9日,青岛市首例广告创意侵权案在市南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因涉及广告创意的价值认定而引起广泛关注。
 
  为尊严而诉

  “我们所以起诉青岛国基外语学校,绝非仅为索赔。”本案原告青岛灵动企划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成莹坦陈,广告公司的创意被无良客户随意剽窃侵权的情况经常发生,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告公司所以起诉,就是要让那些失信客户明白创意经济的价值所在,为创意产业讨回应有的尊严!

  记者在庭审现场获悉,今年6月,原告应被告青岛国基外语学校邀请,为该校制作了一套《青岛国基外语学校6月~8月推广策略》,即创意策划方案的文案。

  原告应被告请求将该方案为被告方主要领导演示、解释说明后,将该文案底稿如约提交至被告方当时的项目负责人。

  然而,被告方以“方案报价过高”为由故意拖延,在未与原告订立推广策划代理合同,且未取得原告许可、未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抄袭、照搬、删改、替换原告提交的创意策划方案,在青岛多家媒体上多次发布相关广告。

  鉴于原告多次严正交涉、发函警告,被告仍未停止其侵权行为,原告遂于7月17日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递交诉状。

  原告称,被告假借与原告签订代理合同之目的,违背诚信合作原则,套取并非法使用原告创意策划方案及其文案底稿,擅自发布利用原告的创意策划方案所制作的广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声誉影响。

  原告诉状请求,判令被告

  立即停止对原告推广策划文案著作权的侵权;判令被告在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律师费等4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创意如何定价?

  “我们不认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庭审现场,被告代理律师针锋相对:原告当初所谓的创意只是一种“点子”,当这种想法没有形成文字性的东西,没有转化成商品之前,就不存在价值,也就不能拥有著作权!

  另外,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尽管原告有证据证明曾发送过创意策划文案的电子邮件版,但被告发布广告完全是通过其他广告公司操作,因此被告起诉他们侵犯著作权毫无根据。

  “因为有对话录音、创意文案底稿与被告刊登媒体版等证据,本案侵权事实清楚。问题的关键是侵犯的何种权利?”原告代理律师、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张玉鹏主任分析,在创意知识产权与策划文案著作权之间,所以选后者主要是为了“稳操胜券”;因为,从目前法律完善的程度而言,创意产业的发展明显超前。

  对被告律师“创意没有转化成商品就不存在价值”的说法,中国海洋大学的一位法学教授认为,与传统有形的具体商品而言,如何给具有“无形资产”性质的创意知识产权定价确实是新课题。除了公司付出的直接成本,即使加上间接的机会成本,也不足以完全体现创意的真正价值;而对将创意价值与公司实施创意推广带来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目前法院大多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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