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2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稿)》。
因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删除了民办学校未公示学费退费办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民办教育法未规定罚款这一处罚种类
在31日召开的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嘉彦在对草案做说明时表示,原草案曾规定,民办学校未公示学费退费办法或者未向审批机关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的委员认为,该罚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精神,法制委员会认为,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未规定罚款这一处罚种类,建议不做出罚款规定,代之以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严重的将吊销办学证
此前的草案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王嘉彦介绍,有的委员提出,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建议增加法律责任。
法制委员会根据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建议增加有关内容,对于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机关依照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予以处罚,分别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