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9月28日电 今后在浙江省,涉嫌违法的广告发布者如果再对监督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置若罔闻,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部门、地方的意见,28日决定硬性划定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期限,避免对相对人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9月28日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涉嫌违法广告时,可以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广告发布者拒不执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决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每日500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