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工商广〔2008〕4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协会: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广告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促进浙江广告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广告经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新修订的《浙江省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工商局和省广告协会决定联合开展2007年度“广告信用单位”认定工作,现将申报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媒介单位AAA级“广告信用单位”的申报工作。根据《关于修订实施<浙江省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工商广〔2006〕1号),各市要在媒介单位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根据2007年度广告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指数在85分以上的媒介单位进行初审,于2008年2月20日前将初审名单上报省工商局广告处。
二、广告经营企业AAA级“广告信用单位”的申报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广告经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工商广〔2004〕3号),各市要结合广告经营单位的资质及综合实力,对经营业绩好、资质实力强、符合“浙江省AAA级广告信用单位”条件的广告公司进行初审,于2008年2月20日前将初审名单上报省工商局广告处。
三、AA级以下的“广告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各市可根据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广告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广告经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工商广〔2004〕3号),严格按照认定条件,于2008年2月份之前完成AA级以下“广告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
广告处联系人:陈笑伦,电话:0571—88383388-7073。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