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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对违法广告药品暂停销售的公告

 日期:2008-5-5 9:45:05   来源:中国食品商务网    编辑: 

    根据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媒体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监测检查发现,大连水产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蛾苓丸”(国药准字Z10900022)、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药品“鸿茅药酒”(国药准字Z15020795)、吉林市双士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石斛夜光丸(黄金视宝)”(国药准字Z22025079)、杨凌东科麦迪森制药有限公司的药品“黄龙咳喘胶囊”(国药准字Z20025060)、广州陈李济药厂的药品“(陈李济)咳喘顺丸”(国药准字Z44021051)广告违法虚假发布,并且情节严重。

    大连水产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蛾苓丸”(国药准字Z10900022)药品广告主要存在:超出药监部门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专家、学者、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违法行为。

    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鸿茅药酒”(国药准字Z15020795,广告中标示的广告批准文号为:内药广审(视)第2007090019号)广告主要存在:任意扩大产品的功能主治;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专家、学者、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违法行为。

    吉林市双士药业有限公司的“石斛夜光丸(黄金视宝)”药品广告主要存在:超出药监部门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利用专家、学者、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违法行为。

    杨凌东科麦迪森制药有限公司的“黄龙咳喘胶囊”药品广告主要存在:超出药监部门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利用学术机构、专家、学者、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违法行为。

    广州陈李济药厂的“(陈李济)咳喘顺丸”药品广告主要存在:超出药监部门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利用专家、学者、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违法行为。

    上述广告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广告法》第十五条等规定。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广告中的产品于2008年1月23日起采取一定区域内暂停销售的措施:

    “蛾苓丸”在全省范围内暂停销售;

    “鸿茅药酒”在温州市范围内暂停销售;

    “石斛夜光丸(黄金视宝)”、“黄龙咳喘胶囊”、“(陈李济)咳喘顺丸”在湖州市范围内暂停销售;

    同时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广告的发布,并在我局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如继续发布违法广告或在要求停售期间内仍继续产品销售的,一经发现,我局将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处理。请公众予以监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9631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88888222。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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