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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上半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日期:2008-7-29 9:04:04   来源:食品商务网    编辑: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上半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08年上半年,全市工商系统继续加大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力度,巩固、扩大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成果,立案查处了一批典型违法广告,有效地遏制了违法广告反弹势头。现将我市2008年上半年已查处终结的典型违法案件通告如下:

    案例一:台前县广播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案

    2月17日至18日,省纠风办、省工商局联合对台前县电视台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暗访,发现该台播放的“牛骨乌梢蛇酒”、“365鼻通”、“强苓筑长片”、“清大理喘王”广告大量使用专家和患者形象,用患者说明药品疗效;夸大功效,使用绝对性语言,宣传治愈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广告发布;没收广告费4300元,并处罚款8600元。

    案例二:南乐县广播电视台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案

    南乐县广播电视台于2008年1月为南乐县濮康药业有限公司第二药店发布的“中风再造丸”、“牛骨乌梢蛇酒”、“脑心安胶囊”、“白马寺药贴”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或发布内容与审查批准内容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和《广告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5000元,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例三:南乐县濮康药业有限公司第二药店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案

    南乐县濮康药业有限公司第二药店在南乐县广播电视台发布其销售的“中风再造丸”、“咳除根牌七味螃蟹甲丸”、“强苓筑长牌赖氨酸磷氢钙片”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或发布内容与审查批准内容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和《广告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6500元,并处罚款6500元。

    案例四:河南古城广告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违章发布医疗广告案

    河南古城广告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于2008年3月4日在该公司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河南古城广告》上发布了“濮阳永和肝病医院”医疗广告。在广告主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未查验而发布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予以警告,对河南古城广告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和濮阳永和肝病门诊分别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五:濮阳市同仁大药房康达药店虚假宣传案

    濮阳市同仁大药房康达药店在《河南古城广告》上对其经销的“自然瘦软胶囊”保健食品和“脑毒清(舒神灵胶囊)”药品作宣传时,利用广告对其经销商品的质量、用途和疗效作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六:濮阳市精神病医院违章发布医疗广告案

    濮阳市精神病医院于2008年1月22日在报纸刊登题为《神机洗脑天地清、良医回春日月情》广告,内容有:“开展MECT治疗近一年来,已为各类精神心理疾病患者实施治疗300余人次,临床有效治愈率达98%”。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且内容宣传临床有效治愈率,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七条。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罚款10000元。

    案例七:濮阳市金梦婚纱摄影艺术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当事人在《龙乡旗舰》固定形式印刷品发布“我们的奥运——中华大家庭2008新人迎奥运活动”广告,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证书、证明。奥组委法〔2008〕79号文件认定:“‘我们的奥运—中华大家庭2008新人迎奥运活动组委会’不是任何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其无权许可他人使用任何奥林匹克标志;国际奥委会和我委均从未支持、参与过任何‘新人迎奥运活动’”。当事人在未经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依据《奥林匹克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罚款4000元。

    案例八:濮阳市美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当事人濮阳市美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于2007年底在京开路与胜利路转盘设置的广告牌上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停止侵权行为,并撤销广告牌上的奥林匹克标志,罚款10000元。

    案例九:河南濮阳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互联网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案

    河南濮阳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其开发的“中房·锦绣花园”房地产项目,在“濮阳信息港”首页顶部头条发布动画广告,内容含有“在濮阳位置无与伦比……中房锦绣花园将以其最好的位置—中央、中心位置,最好的品牌—中国房产,最高的品位—高尚、健康,最优秀的品质—合理、精细震撼大地,能让所有居住在此的人‘学习一生、健康一生、幸福一生’……”等绝对化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之规定:处以罚款9000元。

    案例十:濮阳市油田医院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及宣传治愈率案

    濮阳市油田总医院为了加大宣传,制作17块宣传牌摆放在门诊三楼大厅。康复医疗科宣传“疾病治疗的同时配合医疗体操,有效率达100%”;骨科宣传“经皮椎体成型术的效果:90%以上的病人可减轻或消除疼痛”;肛肠科宣传“肛肠治疗系统,开创了我国肛肠界独一无二的技术新疗法……此技术是当今国际上治疗肛肠病的一种最先进、最新的疗法”。濮阳市油田总医院未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制作发布医疗广告,内容宣传治愈率、有效率,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广告法》。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并处罚款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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