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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不可取 电视广告插播要守规矩

 日期:2007-4-13 13:36:43   来源:人民网-中国新闻出版报   编辑: 

  电视台在节目之间插播广告,作为电视节目的附加部分,与相应的电视节目是一个整体,其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笔者近日发现,有的地方电视台利用其对有线电视网络的掌控权,随意切断其他电视台插播的电视广告,把其他电视台的广告置换成本地电视台的广告。如某市观众在收看央视某频道电视剧时,看到的不是央视频道的广告,而是所熟悉的该市有线台播出的房地产广告。
  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明显的侵权行为。电视插播广告作为节目的组成部分,是电视台的经营收入,企业广告主在电视台所投放的广告,取决于电视节目的收视率。电视台播出的节目有人看,企业广告主才会花钱“购买”电视台的节目所聚焦的“注意力”。
  该有线电视台玩的花招,不但侵犯了央视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这个时段投放广告的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电视观众的收视权,引起观众的反感。他们也许自以为“得计”,知道央视收不到地方的有线电视,但他们可能忘记了,随着我们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人民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不讲道德的侵权行为,也许会赚到短时的便宜,但不可能长久。
  这一侵权方式还反映出部分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缺失,具备职业道德是所有社会从业人员的底线,对新闻从业人员更是如此。侵权行为虽然发生在广告领域,但同样会影响电视台的声誉,这是自毁信誉的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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