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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拟对擅发广告电邮者罚款

 日期:2007-8-24 9:05:15   来源:人民邮电报   编辑: 

  日前提请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用户发送广告类电子邮件或通信信息,违反者将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永革说,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时间较早,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告管理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当前出现的如网络广告、短信广告、户(室)内电子显示装置广告等一些新领域的广告违法问题,没有有效的监管依据。

  《条例》草案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的,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网站或主页中不得出现直接或间接介绍他人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在公共交通工具、楼宇、商(市)场等户(室)内设置电子显示装置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应向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条例》草案同时还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该用户发送广告类电子邮件或通信信息。违反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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