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户外广告设施规范:八种情形不得设置
时间:2012年12月27日 来源:东南商报 作者: 浏览: 【字体:大 中 小】
近日,《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再度提请审议,并将于26日进行表决。
记者了解到,这是宁波市首次对户外广告设施相关内容进行立法规范。
八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与前次提交的草案相比,经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了规范,明确有八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分别为: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七)损害城市容貌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情形。
广告设置人应承担管理责任
为避免因户外广告年久失修、掉落伤人的情况,《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承担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按照有关安全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牢固、整洁、美观。
店名招牌、指示牌及其他户外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店名招牌、指示牌及其他户外设施出现外型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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