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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设户外广告禁区 违规逾期不拆日罚1万

时间:2013年09月03日 来源:南方网 作者:  浏览:  【字体:

  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等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每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今起施行,设置户外广告的“禁区”,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并明确提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举办重大国际性活动或者重大庆典活动期间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深圳户外广告市场起步较早、相对成熟,在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基础上,深圳重新出台《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希望加强政府引导,对户外广告设置突出质量和品质导向。新《办法》经征求意见后,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户外广告“使用期限”每次不超5年

  为了不让户外广告为城市添乱,《办法》首次提出户外广告“禁区”,包括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道路、自行车道、人行道路面等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设置以气球为载体的户外广告。

  除了范围设限,《办法》还限定了户外广告的“使用期限”,例如在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有效期限每次不超过5年。而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

  此外,市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户外广告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文件、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设置或者发布户外广告、拒不履行发布公益广告义务等行为,载入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

  户外广告必须由拍卖所得

  《办法》还明确户外广告必须由拍卖所得。由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工作。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市城管部门与买受人签订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合同,一次性收取拍卖价款,拍卖收入上缴财政。

  《办法》还突出广告公益义务,明确广告公共服务功能。明确提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根据《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在举办重大国际性活动或者重大庆典活动期间,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责任人应定期安全检测

  当然,市民最关心的,依旧是头顶的广告牌是否安全,砸到路人该如何追责的问题。

  《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载荷、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等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人则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测。每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

  《办法》称,未履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维护管理责任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亮度控制不达标将受罚

  《办法》要求,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具有夜间照明功能的户外广告设施,画面显示出断亮、残缺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电子显示屏广告,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未安装亮度调节装置或者未按批准文件要求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办法》称,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立柱广告、支架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和墙体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实行按日计罚,每日罚款1万元,按日计罚累计处罚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深圳户外广告,户外广告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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