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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2)

时间:2013年12月02日 来源:包头日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第四章  牌匾的设置

  第二十三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本辖区内的牌匾设置详细规划,明确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牌匾设置的位置、尺寸、材质、样式、颜色等内容,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后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编制的牌匾设置详细规划通过政务网站发布等形式进行公示,并为设置者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拟设置牌匾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备案: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
  (二)牌匾设计图、效果图、地理位置图;
  (三)经民族事务部门审核后带蒙文翻译的牌匾名称小样;
  (四)设置牌匾的场地证明。
  第二十五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及牌匾设置详细规划对备案牌匾的位置、尺寸、材质、样式、颜色等内容进行确认。
   对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说明理由,经整改达到要求的,予以备案。
  第二十六条  牌匾应当按照备案的位置、尺寸、材质、样式、颜色等设置,不得变更。
  牌匾应当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并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核定的名称和标识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或者场所设置牌匾:
  (一)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顶部;
  (二)坡屋顶或者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构)筑物顶部;
  (三)18米以上建(构)筑物顶部;
  (四)危房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超出本单位自有或者租赁场所以外的;
  (六)影响居民通风、采光的。

  第五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的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
  第三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户外广告设置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施工和安全管理、广告设置信息管理、广告点位资源管理、违规广告设置执法管理等数据信息库,实现户外广告档案的数字化、科学化管理,并与工商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为户外广告和牌匾经营单位建立户外广告和牌匾经营者诚信档案,将设置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加强巡查,对未履行相应程序,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做到及时发现,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巡查或者执法中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对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相应程序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闲置期超过30日未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户外广告和牌匾存在安全隐患,设置者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断亮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街道、社区等设置的各类宣传栏由所在区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管理。
  沿街商铺利用门楣设置单色LED显示屏的,参照牌匾设置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出台前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资源建成且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期限已到的,由政府委托授权的单位赎买其户外广告设施,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不符合设置规划的依法拆除。
  本办法出台前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构)筑物建成且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期限已到的,设置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办理出让手续,不符合设置规划的依法拆除。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市政府公布的《包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牌匾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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