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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辣眼睛”户外广告立规矩

时间:2017年07月17日 来源:中国网 作者:  浏览:  【字体:

    近日,一则“谁给我买,绝味鸭脖”的红底黑字纯文字广告在“攻占”上海地铁人广站几天后被匆匆下刊。据广告公司负责人说,下刊原因是考虑到市民意见并遵循对于广告内容严格管控的标准。

    这则“超吸晴”广告用单一色彩、简单文字、机械式重复张贴给人以视觉上的“暴力”冲击,其“满满创意”的确达到了很好的广告效果。但很多看到广告的市民却表示不舒服、烦躁不安、“辣眼睛”,其不仅与周围环境在视觉上是格格不入,无任何美感,而且诸如“发泄”、“闺蜜趴”、“爽”等暧昧、博眼球的词汇又在心理上给人以低俗之感。

    户外广告在有效发挥信息传播的同时,又是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营造环境氛围和美化环境的任务。如此户外广告只为了达到“吸晴效果”、“轰动效应”,而忽略了这一重要功能,不仅带给公众视觉上的污染,而且“以丑吸晴”的所谓创意是十分“短视”的,对品牌自身的长期运营是不利的。

    一则好的户外广告只有通过得体、有品味的广告设计和创意凸显审美价值,融入城市环境达到平衡与和谐,才能彰显城市环境和风貌,也才能更大地发挥广告的传播价值。“辣眼睛”的户外广告片面追求“眼球效果”,或视觉上暴力冲击,或画面上色情露骨,或文字上暧昧低俗,其无美感、无品味,有的甚至无底线,已成为新的城市之“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但对户外广告却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形成有效地针对户外广告的监测系统。消除“辣眼睛”户外广告,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要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做法,如“通过社会公共团体和非政府的第三方机构来处理投诉以及监管,达到一个制约商业广告的目的,从而保护消费者。”同时,需要我们在城市的“面、线、点”上要统筹设置和综合治理,在城市风貌的“面”上整体定位,在街、路、广场等“线”上统一规划,在出入口、广场等“点”上具体要求。(原标题:给“辣眼睛”户外广告立规矩 文:张学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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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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