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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民等7种情况禁设户外广告

时间:2010年10月08日 来源:济南时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我市将立法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的各项行为。其中,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等7种情况,将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

  记者今天从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

  如果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且未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将被相关部门组织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还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了7种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况: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利用行道树或者损坏绿地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在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的。

  条例还规定,除商业繁华区域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全部或者部分改为商业广告设施用途。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闲置的,应临时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公益广告内容将由相关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提供。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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