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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是否引入“空间视觉权”?

时间:2010年11月22日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视觉权带来收益?

  何为“城市空间视觉权”?这得从去年一场户外广告“新政”说起:武汉、扬州、佛山、广州、成都等城市,有关部门纷纷回收户外广告经营权,并提出与广告业主收益分成,理由是:户外广告位涉及“空间视觉权”。

  此举曾引发“是否与民争利”的争论。为此,某大城市的负责人接受央视专访。他直言,户外广告的价值并不仅仅是物业价值的体现,而是与公共空间带来的视觉效果结合才产生的,所以应该对公众空间给予补偿。“比如一个私人权属的广告位,拍出6000万元,但如果规划不允许其设置广告的话,这块物业就没有广告收益,因此不能将拍卖所得完全看作是属于业主的。而公共空间属于公众,政府只是代表公众取得其中的权益,并将这笔钱用于特定公众利益的管理工作”。

  视觉权等于审批权?

  著名法学专家梁慧星认为:“若户外广告设在私有物业上,收益应归业主所有。政府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户外广告位的设置进行审批,但无权从中获取任何商业利益”。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凭空间视觉权分享户外广告收益,具有物权法上的合法性。但与通俗所说的采光权、通风权不同,“视觉权”并非针对物权主体而言,而是针对“他人的接受方式”而言的,因此它实际上是“被视觉权”。

  何为侵犯视觉权?

  有议论者称赞,这对落实业主责任,的确是一个突破。现在某些私有危破房,人命关天,业主也能拖则拖,一味指望政府出手,更何况是楼宇外观维护?

  不过,也有网友疑惑:到底怎样才算侵犯“视觉权”?若说楼房太脏,有碍观瞻,那么,城中村密密麻麻,或者某些楼宇装饰不伦不类,是否也属“侵权”?甚至任何一栋建筑,只要看不顺眼,都可抡起“视觉权”大棒?而且,所谓“各花入各眼”,好看与否,有时并无统一标准,你觉得碍眼,侵犯“视觉权”,换了另一个人,可能却赞悦目。退一步来说,就算一致认为“视觉不佳”,也未必就是业主之过,问题或许出在规划、设计,甚至是监管、环境,要分清责任,未必容易……

  幸而,有关官员心态开放,他说:“空间视觉权是很有讨论价值的一个名词”。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经营权,空间视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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