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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地产广告管理规定:内容禁止承诺升值与回报

时间:2011年01月07日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上海对房地产广告的管理将更加严格,今后,房地产广告将禁止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内容。日前,《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上海市工商局网站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草案规定,房地产广告中应当标明忠告语“本广告仅作参考,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推销境外房地产项目的广告,还应当标注忠告语“购买境外房地产项目有风险,购房者应当事先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购房政策”。

  另外,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发布预售广告(包括项目形象广告)。

  草案还规定,房地产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含有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未竣工商品房内容;含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内容;含有购买境外房地产可移民或者取得居住权等承诺内容;含有集资或者变相集资内容;含有不符合核定的房地产性质用途内容;含有违反房地产项目规划建设批准要求,明示或者暗示可以进行内部插层等改造内容;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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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字:广告,上海房地产广告,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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