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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温州市十大虚假和不规范广告案例

时间:2011年01月27日 来源:温州晚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2010年,市工商局查处大量的虚假和不规范广告案件。经筛选,现公布2010年温州市十大广告案件。希望广大企业引以为戒,不要抱着侥幸以身试法。

  一、当事人在一家广播电台发布的“紫灯胶囊”、“强苓筑长”、“丸美6+1”、“红牛十八癣”等药品广告,其表述方式不规范,利用医药科研单位、专家、患者等名义作证明;发布的“海之巢”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有嫌疑贬低他人商品;发布的温州建国医院医疗广告内容,超出了医疗广告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没收其广告收入9.3万元,罚款19.3万元。

  二、当事人在一家广播电台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内容中,均未载明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使用了“绝版的、顶级的”等绝对化的语言。工商部门要求其公开更正,并处罚款25万元。

  三、当事人在一家电视台发布的乐清市柳台医院等4家医院机构的医疗广告均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雁荡山啤酒的酒类广告中出现饮酒的动作;发布的“E肽润巢”保健食品广告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工商部门没收其广告费收入7.6万元,罚款16.6万元。

  四、当事人在一家市级媒体发布的“天瑞尚城”房地产广告内容中,含有“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等人到塘下考察‘天瑞尚城’后……”等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广告用语。在瑞安一家媒体上发布的“天瑞尚城”房地产广告内容中有“绝版地段”、“顶级居家智能配套”等绝对化用语。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五、当事人在一家电视台发布的8起医疗广告均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工商部门没收其广告费收入5万元,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六、当事人在一家媒体发布的伊视清基质蛋白酶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并含有以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为药品的功效作证明等内容。工商部门没收其广告费收入2.8万元,罚款11.6万元。

  七、当事人在《东方女人》杂志和健康教育科普手册中含有“世界上最先进”等绝对化用语。工商部门对其罚款15万元。

  八、当事人未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在市区“新华社快讯”LED显示屏上发布户外广告。工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8.5万元,罚款1.5万元。

  九、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发布“博沃观邸(推广名)”房地产广告,广告内容使用绝对化用语。工商部门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十、当事人发布的青春宝牌永真片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未经有关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工商部门没收其广告费收八0.7万元,罚款2.8万元。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医疗广告,保健食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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