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杭州广告网 >> 广告动态 >> 热点动态 >> 浏览文章

广告代理业发布费可减除

时间:2012年09月28日 来源:市场星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昨日,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下发“营改增”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通过国家认定的A级以上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

  对明确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纳税人在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即征即退项目的申报材料,办理认定手续。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如符合减免税、差额征税或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条件,需新增备案或审批的,应在9月30日前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输入增值税减、免、差额征税及即征即退核定信息。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广告代理业,营业税政策

[声明]:文章仅供学习交流,如有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kf@5sw.com。感谢所有提供文章的媒体和作者。
最新文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