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杭州广告网 >> 广告协会 >> 领导讲话 >> 浏览文章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中不得出现“极品”二字

时间:2011年08月19日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8月19日 极品别墅、极品佳酿、极品茗茶……这样的广告语违反《广告法》,国家工商总局日前重申,“极品”二字不得出现在广告中。

  按照《广告法》规定,类似“最佳”、“最高级”等绝对化词句不得用在广告中,近年来,“极品”二字取代“最字头”词句频频出现,尤其在房地产和酒类广告中最多。工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明确“极品”二字属于绝对化用语,也在法律禁止之列,类似的还有“国家级”等形容词。
       

编辑:8002

文章关键字:极品,《广告法》,广告

[声明]:文章仅供学习交流,如有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kf@5sw.com。感谢所有提供文章的媒体和作者。
最新文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