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杭州广告网 >> 广告动态 >> 行业管理 >> 浏览文章

宁波余姚查处首起微信公众号违法广告案

时间:2018年07月20日 来源:市场导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前不久,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兰江市场监管所收到一份《举报函》,称余姚市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余姚市某爱婴早教中心”在功能介绍中多处用含有“最”字的广告语。举报人认为,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随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关注“余姚市某爱婴早教中心”微信公众号后,发现举报内容属实,并于当日委托余姚市公证处证据保全并作出《公证书》(2018浙余证民字第203号)。

    证据固定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并从公司电脑中拍摄提取了“余姚市某爱婴早教中心”微信公众平台的关注人数及“公开信息”,制作了《现场笔录》。经调查,2015年底,该公司为了宣传其开展的活动,注册了“余姚市某爱婴早教中心”的微信公众号,并在其“功能介绍”栏录入“……余姚市某爱婴早教中心成立于2010年11月,是余姚市规模最大、师资最棒、课程最专业的早教机构……”等内容向外发布。而该公司无法提供其规模最大、师资最棒、课程最专业的依据,并承认这是为了更好地吸引顾客而随便写的。“余姚市某爱婴早教中心”也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为企业名称。至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止,该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共有887人。该公司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上述内容无需付费,其通过发布该信息获得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调查时,该公司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取得北京市某爱婴咨询有限公司“某爱婴”品牌特许经营资格的事实。

    现查明,该公司于2015年11月成立,而广告中使用了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余姚市某爱婴早教中心”,并且说成立于2010年11月,还比公司成立时间提前了5年。为招揽顾客,还在其微信公众号多处用“最”字广告语,内容均指向其推销的婴幼儿早教服务,具有损害同行竞争者利益的可能性。该公司在广告中对其主体名称、成立日期、经营规模、师资力量、课程专业程度等均作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陈述,目的是通过这些信息欺骗误导广告受众,更多地吸引消费者,属《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鉴于案发后,该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且及时删除了广告违法内容,纠正违法行为,并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更正声明》,消除违法行为产生的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可予以减轻处罚。余姚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广告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减轻处罚,除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外,对该公司处于行政罚款5万元。
    (原标题:余姚查处首起微信公众号违法广告案 通讯员:张松高 文:何颖)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信公众号违法广告,广告语

[声明]:文章仅供学习交流,如有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kf@5sw.com。感谢所有提供文章的媒体和作者。
最新文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