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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提示旅游广告勿入“雷区”

时间:2020年07月21日 来源:市场导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原标题:温州提示旅游广告勿入“雷区” 通讯员:杨晓燕、谢旭阳 记者:陈彤)

    随着国内跨省游恢复开放,各大旅游企业计划大力宣传产品套餐。那么疫情防控期间,旅游广告哪些“雷”不能碰?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日前特别发出了广告审查提示,《市场导报》记者选摘如下:

    一、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或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社、旅行社营业部方可以发布。发布的广告应当载明所在旅行社或者归属旅行社的基本信息(名称、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等)。

    二、基于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的要求及各地疫情风险等级情况,只宜发布国内旅游广告,从事跨省(区、市)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业务的,还需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方可恢复经营业务;出发地或者目的地属于中、高风险地区的,不宜发布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业务广告。由于出入境旅游业务暂不恢复,相应的广告也不宜发布。

    三、两家以上旅行社联合发布旅游广告的,应当明示具体旅游项目的承接旅行社,不得发布混淆信息误导消费者。

    四、宣传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时,应当规范使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中的质量等级表述。

    五、广告中标明的旅游项目价格,应当是旅行社一次性收取的全部团费,应包括消费者必须支付的所有旅游合同项目费用;不得以低于正常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不得以不符合实际的虚假低价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促销中提供低于正常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优惠价旅游产品的,应当明示优惠理由、起止时间和优惠数量;广告中表明推销的旅游产品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如有人数、有效日期、团队、消费等限制条件的,应当明确表明。

    七、严禁发布以猎捕、食用野生动物为噱头的广告。

    八、通过互联网广告链接在线销售旅游产品的,必须依法显著、清晰标明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在线销售旅游套餐产品售罄的,需及时撤下广告或者显著、清晰标示售罄状况。

    九、不得含有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宣传。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温州旅游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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