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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赫“宣战”苏泊尔 被判赔300万元并消除影响

时间:2021年01月07日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原标题:巴赫被判赔300万元并消除影响 记者:高敏 通讯员:钟法)

  双十一前夕在报纸上刊发整版广告,直指竞争对手“专利侵权”,这样的“商战”是否可行?

  1月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起由苏泊尔公司提起的,状告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赫公司)的诋毁商誉案。

  双十一前夕“控诉”苏泊尔侵权

  “苏泊尔:感谢你,要不是你的模仿,无人知晓,蜂窝不粘锅原创发明者是我。”2019年10月21日,《羊城晚报》刊出了这样一则广告,落款是“KBH康巴赫”。

  广告最后附上了一个二维码,扫一扫便可跳转至巴赫公司官网上刊登的一份《声明》,内容包括“我公司发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盗用康巴赫‘蜂窝不沾专利技术’并仿造、销售侵权产品,严重损害了康巴赫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微博用户名为“康巴赫官方微博”的账号上,发布了8幅海报,使用“跳梁小丑”“浑水摸鱼”“李鬼”等措辞,矛头直指苏泊尔公司;并发起针对苏泊尔公司的两个微博话题。

  巴赫公司此后在声明、微博中宣布,将举办“专利维权”新闻发布会,并把《羊城晚报》的广告内容发布于微信公众号上。

  法院24小时内制止不当宣传

  时值双十一前夕,如此“商战”,苏泊尔公司不答应了。同年10月22日下午,苏泊尔公司以巴赫公司涉嫌诋毁商誉为由,向杭州中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

  杭州中院经审查后,于当天出具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要求被申请人巴赫公司立即停止不当宣传行为;同时安排专人赶在巴赫公司新闻发布会前送达。

  2019年11月21日,苏泊尔公司正式提起诉讼,指控巴赫公司前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索赔1500万元。

  苏泊尔公司是否侵害其专利权?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巴赫公司发布一系列信息的核心含义为苏泊尔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但上述信息发布时,并无任何司法裁判或行政决定认定苏泊尔公司构成侵权。相反,巴赫公司是在发布上述信息后才提起诉讼,指控苏泊尔公司等被告侵害其专利权(该专利侵权诉讼后因专利效力稳定性问题被裁定驳回起诉)。

  审理中,法院还注意到,巴赫公司主张的专利权系方法专利,侵权判定一般需在掌握被控侵权方法的具体步骤后与专利方法进行比对方能确定,不能简单通过产品比对得出结论。巴赫公司并无证据表明在发布这些信息时已经知晓苏泊尔公司自行实施了相应方法,以及该方法的具体内容,进而可以完成比对并得出侵权结论。

  另外,巴赫公司在提起针对苏泊尔公司等被告的专利侵权诉讼时,并未提交证据表明被控侵权方法的具体内容,而是通过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方式来查明被控侵权方法。巴赫公司申请保全的对象并不包括苏泊尔公司本身,而是所指控的苏泊尔公司产品的制造商。这反映出,巴赫公司发布前述信息时,并不能确定苏泊尔公司产品的具体制造方法,遑论已可确定该方法侵害专利权。

  与此同时,巴赫公司知晓苏泊尔公司并未自行实施相应制造方法,而是相应制造商在实施相应被控侵权方法,至于苏泊尔公司与各制造商之间的关系如何——属提供技术方案型委托加工,抑或苏泊尔公司仅为销售以被控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销售者不明。

  原路径消除影响并赔偿300万

  杭州中院认为,巴赫公司发布上述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虚假、误导性信息,构成了商业诋毁,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巴赫公司在《羊城晚报》A3版(整版)、“康巴赫官网”、“康巴赫官方微博”新浪微博、“康巴赫”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为原告苏泊尔公司消除影响(其中《羊城晚报》A3版整版刊登一次,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连续刊登不少于十五日;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选择媒体择要刊登本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负担);同时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万元。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巴赫,苏泊尔公司,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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