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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报批申请人变更 引发两家公司“催款”纠纷

时间:2015年07月13日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风旗招展,广告吸睛……沪上房地产业广告主们颇具心思地沿着各个路口、主干道路铺开商铺、置业等广告对旗,已然是吸引投资者眼球的有效手段。然而,户外广告因为涉及到市政规划、安全管理,在发布上有着相较其他种类广告更为严格的审批手续。

  近期,仁新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仁新公司)就因为一个户外广告业务,惹上了一场官司,被可汉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可汉公司)诉至虹口区法院,要求其赔偿户外广告合作费用10万元。

  考虑到庭审中仁新公司表示自愿补偿对方5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仁新公司支付给原告可汉公司上述补偿款。可汉公司后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2013年年初,仁新公司找可汉公司谈笔新生意,委托其发布售楼置业方面的户外路灯杆迎风旗广告,旗长2米、宽1米,发布4个月,自2013年3月初至2013年6月底止,广告费用每月10万元,共计40万元,两公司为此签订了《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由仁新公司及时交给可汉公司合法、真实的报批材料,可汉公司负责办理户外广告各类报批手续,并每月提供给仁新公司相关广告批文,仁新公司再付清当月广告费。可汉公司需全程负责广告的制作、发布审批、安装、安全、养护和维修。

  合作分歧出现在2013年4月份,出于维护客户群的稳定,两公司协商多次后,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仍由可汉公司继续负责办理各类报批手续,但涉及户外广告审批手续中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在2013年6月当月由可汉公司变更为仁新公司。

  据可汉公司表示,是由可汉公司带着仁新公司有关人员拿着仁新公司的公章,以仁新公司的名义办理报批手续。可汉公司认为,其凭借自身的经验与实力,带领并教会仁新公司办理了广告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并提供了广告阵地的优先租赁权,考虑两家公司长期业务往来,才愿意作变更,自己已经办妥了2013年6月广告发布的政府审批手续,取得了相关行政许可文书,而仁新公司却不再支付2013年6月的相关合作费用了,多次致函仁新公司讨说法,遭到仁新公司的拒绝。

  法庭上,仁新公司却另有一套说辞,发布广告的迎风旗的租赁属稀缺资源,一月一租。案外人将广告发布权交给自己后,自己再委托可汉公司发布。可汉公司最根本的义务是向行政部门办理户外广告报批手续和并租赁旗杆,但其在2013年6月就不再履行该些义务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补充协议是对《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的补充,其仅是将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变更为仁新公司,并强调广告报批事宜、旗杆租赁由原告可汉公司办理,原告可汉公司凭迎风旗出租方开具的发票向被告仁新公司收取费用。

  法院认为,通过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包括市容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绿化市容行政许可文书等一系列证据材料,可以推断自2013年6月起,相关广告的报批、旗杆租赁均由被告自行完成,因此,原告的诉请难以支持。

  在庭审中,被告仁新公司表示自愿补偿可汉公司合作费用5万元,法院表示不作干涉。(文中公司均为化名)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广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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